原 訴 人 朱 靜 , 首 答 辯 人 為 涉 案 單 位 的 業 主 Baynard Limited , 次 答 辯 人 為 法 庭 執 達 吏 黃 興 常 ( 譯 音 ) 。

拖 欠 兩 月 租 金
按 入 稟 狀 指 出 , 原 訴 人 於 去 年 六 月 開 始 租 住 涉 案 單 位 , 月 租 一 萬 八 千 多 元 。 然 而 , 首 答 辯 人 指 稱 原 訴 人 拖 欠 去 年 十 二 月 至 今 年 一 月 的 租 金 ( 約 三 萬 多 元 ) , 遂 於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向 區 域 法 院 申 請 財 物 扣 押 令 。 三 月 二 十 七 日 , 首 答 辯 人 指 示 次 答 辯 人 破 門 入 屋 , 撿 走 屋 內 所 有 值 錢 物 品 。
原 訴 人 朱 靜 指 出 , 她 於 本 年 四 月 八 日 從 北 京 返 港 , 赫 然 發 現 空 屋 一 間 , 屋 內 價 值 二 百 一 十 萬 元 的 物 品 不 翼 而 飛 , 她 遂 翻 查 法 庭 檔 案 紀 錄 , 始 發 現 扣 押 物 清 單 及 估 價 單 , 並 得 知 撿 走 的 物 品 已 透 過 一 間 拍 賣 行 公 開 拍 賣 , 約 值 二 萬 三 千 五 百 元 。

指 扣 押 令 違 法
原 訴 人 指 稱 , 她 早 已 開 出 支 票 支 付 租 金 , 故 涉 案 的 財 物 扣 押 令 屬 非 法 , 並 指 斥 次 答 辯 人 沒 有 給 予 她 一 份 準 確 的 清 單 及 估 價 單 副 本 。
原 訴 人 又 指 斥 , 兩 名 答 辯 人 錯 誤 地 導 致 所 撿 走 的 物 品 透 過 公 開 拍 賣 出 售 , 成 交 價 遠 遠 低 於 本 身 價 錢 , 故 要 求 兩 名 答 辯 人 賠 償 損 失 , 即 物 品 差 價 二 百 萬 元。

案 件 編 號 : HCA 7564/2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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