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 婦 離 婚 爭 樓 官 判 業 權 歸 第 三 者 買 家

地 產 女 經 紀 欲 與 男 同 事 夾 錢 投 資 物 業 , 於 是 借 用 丈 夫 名 義 購 買 沙 田 一 住 宅 單 位 。 怎 料 不 久 兩 夫 婦 反 目 , 丈 夫 並 趁 女 經 紀 興 訟 取 回 物 業 前 , 私 下 將 單 位 售 予 第 三 者 , 因 而 觸 發 一 場 業 權 爭 奪 戰 。 法 官 最 後 裁 定 , 因 買 家 簽 署 買 賣 合 約 在 先 , 且 出 於 真 誠 , 故 有 權 取 得 所 購 單 位 之 業 權 。 而 女 經 紀 與 該 男 同 事 現 已 結 為 夫 婦 。

雖 然 女 經 紀 與 男 同 事 ( 現 任 丈 夫 ) 未 能 成 功 爭 回 業 權 , 但 法 官 已 聲 明 其 前 夫 只 是 以 信 託 形 式 代 持 售 樓 收 益 , 並 須 賠 償 違 反 受 託 協 議 的 損 失 。

事 緣 九 一 年 七 月 , 女 經 紀 Wan 與 男 同 事 Wong 合 資 購 買 沙 田 愉 景 花 園 B 座 七 樓 三 室 , 但 以 Wan 當 時 的 胡 姓 丈 夫 出 面 簽 約 及 持 有 。 不 久 , Wong 與 Wan 自 組 地 產 公 司 利 達 居 , 並 決 定 將 單 位 放 售 。 結 果 同 年 十 一 月 初 , 旗 下 職 員 覓 得 有 興 趣 買 家 毛 氏 三 姊 妹 , 初 步 議 價 一 百 八 十 多 萬 元 。

但 另 一 邊 廂 , Wan 申 請 與 丈 夫 胡 離 婚 , 及 在 十 一 月 十 八 日 入 稟 向 胡 索 回 涉 案 物 業 業 權 , 有 關 傳 票 亦 於 同 月 二 十 三 日 註 冊 生 效 。

怎 料 , 胡 此 時 經 另 一 地 產 公 司 接 觸 毛 氏 三 姊 妹 , 並 在 十 一 月 十 九 日 簽 署 正 式 買 賣 合 約 。 因 胡 能 出 示 文 件 證 明 「 業 主 」 身 分 , 加 上 代 表 律 師 行 稱 業 權 無 問 題 , 毛 氏 姊 妹 遂 在 十 二 月 初 以 一 百 七 十 六 萬 元 完 成 交 易 。

官 指 買 家 律 師 行 疏 忽
法 官 昨 指 出 , 法 律 上 , 毛 氏 姊 妹 的 買 賣 合 約 , 較 Wong 與 Wan 的 官 司 傳 票 早 四 天 生 效 , 故 毛 氏 在 業 權 上 有 優 先 權 。

另 法 官 指 當 日 代 表 毛 氏 的 律 師 行 Stevenson, Wong & Co 有 疏 忽 及 失 職 , 未 在 成 交 當 日 先 往 土 地 註 冊 處 查 冊 , 以 致 買 家 懵 然 不 知 物 業 有 官 司 纏 身 而 付 尾 數 成 交 , 故 下 令 律 師 行 須 承 擔 毛 氏 今 次 訟 費 及 一 切 相 關 損 失 。

案 件 編 號 : HCMP3490/9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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