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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老婦被騙超低價賣樓 官指交易不公平 判無效
三 名 居 於 內 地 、 年 逾 八 旬 的 老 婦 承 繼 亡 姊 在 港 的 物 業 後 ﹐ 以 超 低 於 市 價 百 多 萬 的 價 錢 ﹐ 將 物 業 售 予 發 展 商 重 建 。 她 們 在 簽 約 後 ﹐ 始 發 覺 發 展 商 隱 瞞 真 實 市 及 收 樓 用 途 。 高 院 法 官 昨 日 裁 定 ﹐ 老 婦 們 是 在 不 公 平 的 情
況 下 與 發 展 商 交 易 ﹐ 故 交 易 無 效 ﹐ 發 展 商 須 賠 償 老 婦 損 失 。
長 居 內 地 不 知 市 價
法 官 指 三 名 原 訴 人 均 是 年 紀 老 邁 、 長 期 居 於 內 地 窮 鄉 僻 壤 的 文 盲 老 婦 。 由 於 不 懂 寫 字
﹐ 三 人 只 在 買 賣 合 約 上 畫 上 「 × 」 符 號 。 法 官 認 為 ﹐ 她 們 沒 有 渠 道 知 道 香 港 當 時 的 樓 市 情 法 ﹐ 發 展 商 便 應 為 她 們 找 來 獨 立 專 業 人 士 ﹐ 提 出 專 業 意 見 ﹔ 但 發 展 商 卻 沒 有 這 樣 做 ﹐ 使 原 訴 人 在 極 不 公 平 的 情
況 下 以 超 低 價 八 十 七 萬 出 售 單 位 。 基 於 這 點 ﹐ 法 官 宣 判 雙 方 交 易 無 效 。
由 於 該 單 位 現 已 被 發 展 商 拆 卸 ﹐ 成 為 地 盤 ﹐ 三 名 原 訴 人 沒 有 可 能 收 回 原 有 單 位 ﹐ 故 法 官 下 令 她 們 將 收 得 的 十 五 萬 元 訂 金 退 還 發 展 商 ﹐ 而 發 展 商 須 將 日 後 重 建 後 所 得 的 利 益 按 比 例 賠 償 原 訴 人 。
至 於 在 整 件 案 中 擔 上 重 要 角 色 的 張 燦 家 ﹐ 則 被 法 官 指 責 ﹐ 若 他 是 本 港 的 事 務 律 師 ﹐ 必 須 接 受 紀 律 聆 訊 。 法 官 王 式 英 昨 宣 讀 判 詞 時 指 出 ﹐ 案 中 負 責 與 三 原 訴 人 羅 和 ( 九 十 一 歲 ) 、 羅 弟 ( 八 十 七 歲 ) 及 羅 蘭 ( 八 十 四 歲 ) 洽 商 收 購 事 宜 的 首 被 告 張 燦 家 ( 譯 音 )
﹐ 刻 意 聯 同 發 展 商 Bond Star Development Ltd 隱 瞞 真 實 市 商 及 收 樓 用 途 ﹐ 目 的 是 要 從 三 原 訴 人 身 上 得 益 。
差 價 幾 達 二 百 萬
法 官 認 為 ﹐ 張 與 三 原 訴 人 在 九 三 年 商 討 收 購 北 角 明 園 西 街 單 位 時 ﹐ 沒 有 向 她 們 提 供 當 時 香 港 的 樓 市 狀 負 ﹐ 沒 有 向 她 們 提 及 發 展 商 以 二 百 七 十 萬 收 購 附 近 單 位 ﹐ 並 以 十 萬 元 作 訂 金 ﹐ 亦 沒 有 向 原 訴 人 清 楚 解 釋 收 購 單 位 是 用 作 重 建 用 途 。 相 反 ﹐ 張 向 原 訴 人 稱 ﹐ 單 位 是 用 作 儲 存 貨 物 ﹐ 而 且 發 展 商 最 多 只 會 以 八 十 七 萬 元 收 購 該 單 位 。
案件編號﹕ HCA 618/97
日期 :11-06-2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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