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一般樓宇交易必要有買賣
/ 租賃雙方才能完成
在此當中,地產代理、律師及銀行之重要性更是毋容置疑。 |
| 1.業主 |
| 業主即是放盤者,或可稱為賣家 |
| 2.買家 |
| 買家方面多以如下身份置業:長命契,分權契,信託人,代理人/提名人,公司名義 |
| 長命契 |
即兩個或以上業主共同擁有同一物業,若任何一方先離世,在生的一方擁有全部業權。但可於日後轉為分權契。 |
| 分權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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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兩個或以上業主個別擁有自己所佔份數的業權,若任何一方先離世,其業權將根據遺囑或《無遺囑遺產條例》分配。 |
| 信託人 |
個別買家可能因應其特殊情況,須委託他人代買物葉,受託人會簽署一份信託契,而合約上及樓契上業主則為該受託之人。 |
| 代理人 / 提名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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個別買家會委託代理人洽議及簽訂買賣合約,該代理人必須於簽樓契前‘‘提名"真正買家,而在樓契上則會寫上買家的名稱。 |
| 公司名義 |
通常指買家或租客以有限公司名義購買或租用物業。 |
| 除用家外 |
市場上亦有投資者,可分長線及短線投資者。短線投資者多以確認人方式,亦即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,而在交易完成前再將物業敖盤出售者,乃為確認人(confirmor);
而長線投資者多在買入物業後,再將物杗出租予他人。 |
| 3.地產代理 |
地產代理是指任何人/公司,經營地產代理業務,即代表任何其他人出售、購買、轉換、出租或租用任何物業,並從中協助,進行商議,並藉此賺取服務酬金。
作為中間人,地產代理的角色就是為買家/租客尋找合適之樓盤,為業主尋找合適之買家/租客,並協助買賣/租賃雙方簽訂臨時買賣/租賃合約;必要時,將有關之交易資料送交雙方代表律師;跟進及提供售後服務,例如安排水電轉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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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4.事務律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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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按香港律師會規定
買賣/租賃雙方必須分別各自聘請事務律師協助處理任何物業交易
兩者絕不可聘用同一律師(除非個別情況如買賣雙方有親屬關係、發展商發售一手物業,又或者是集團式姊妹公司者例外,而租賃物業貝l」不在此限。)而各買家/租客及業主均有絕對權利自行選定事務律師,來處理一切有關物業交易所牽涉之法律文件。其他有關事宜如在交收訂金、樓價餘款及銀行按揭貸款方面
事務律師亦擔任了中介角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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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5.銀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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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現時之銀行多可提供不同之按揭服務,以迎含各小市民的需求。隨著競爭白熱化,銀行所提供的按揭服務亦五花百門,如普通樓宇按揭、加按、樓換樓按揭等等,為各準業主置業之經濟負擔得到了保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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